在综合工时制度下,员工月工作超176小时后,在节假日加班的工资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 综合工时制度的加班工资计算
一般情况: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即每月176小时,基于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的计算)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此时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节假日加班:同样根据该条例,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那么无论该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工作时间是否已经超过176小时,都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这是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特殊规定,不受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已工作时间的影响。
综上所述,在综合工时制度下,员工月工作超176小时后,在节假日加班的工资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这是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特殊规定,与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已工作时间无关。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