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第三十六条规定-王晓圆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劳动纠纷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时的具体待遇。以下是该条规定的详细解读: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工伤职工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五级伤残的职工将获得18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补助金,六级伤残的职工将获得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保留劳动关系与工作安排:

    • 工伤职工将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工伤职工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
    • 若难以安排工作,用人单位需按月向工伤职工发放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 用人单位还需按规定为工伤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3. 伤残津贴的最低保障:

    • 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如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补助:

    •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 此时,工伤职工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同时,用人单位需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同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我的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为因工致残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提供了全面的经济保障和就业支持。工伤职工应充分了解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也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应有的待遇。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