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郭永军律师|法行宝
2025-03-21 劳动纠纷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如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例如,若某职工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若之后该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期满,且不再续签,或者职工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他还将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数额则根据所在地的省级政府规定来确定。

这一条款主要明确了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的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以及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责任。我建议您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照这一条款来确定您能享受的工伤待遇。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