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王慎云律师|法行宝
2025-07-28 劳动纠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以下是对这一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 规定内容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明确指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特定类型的交通事故伤害时,可以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上下班途中”指的是职工从居住地到工作地或者从工作地返回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和时间内。
  •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意味着事故责任不在于职工本人,或者职工只承担次要责任。这通常需要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
  •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则涵盖了除道路交通事故外的其他类型交通事故,如地铁、轻轨、轮渡、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的事故。

二. 实际应用

  • 例如,如果一位职工在下班途中乘坐公交车回家,途中公交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导致职工受伤,且经交警认定职工不承担主要责任,那么这位职工的受伤情况就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三. 法律后果

  • 一旦职工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他们就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
  • 如果职工因工伤导致死亡,其近亲属还可以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我建议:对于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职工,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工伤认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