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详细规定了哪些情形下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以下是具体的条款内容及其解释:
第十四条 工伤认定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这意味着,如果职工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内,并且在工作场所(如办公室、工厂等)因为执行工作任务而受到意外伤害,那么这种伤害将被认定为工伤。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这指的是,职工在正式工作开始之前或结束之后,但在工作场所内,进行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时受到的伤害,也视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如果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因为履行其工作职责而遭到暴力攻击或其他意外伤害,这也将被认定为工伤。
患职业病的:
- 职业病是指由于长期接触某种职业环境或工作条件而导致的疾病。如果职工被诊断出患有职业病,那么这也将被视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职工因公外出,如出差、外派等,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导致下落不明,同样属于工伤范畴。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如果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公共交通意外,并且事故责任不在职工本人,那么这种伤害也将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用于涵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可能规定的工伤情形。
注意事项
- 对于某些特定情形的工伤认定,如“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需要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以及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 对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需要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为职工提供了明确的工伤认定标准,以确保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能够得到相应的工伤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