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有效的。具体分析如下:
有效的条件:
- 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合同中必须明确指出合同签订地的具体仲裁机构名称。例如,如果合同签订地在北京,应直接约定“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前提是北京仲裁委员会是一个合法设立并能够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
- 符合仲裁协议的法定要件: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包含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因此,除了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还需表明双方请求仲裁的意愿,并明确仲裁事项的范围。
可能无效的情形:
- 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如果合同中仅笼统地约定“在合同签订地进行仲裁”,而没有具体指出是哪一家仲裁机构,这样的约定可能是无效的。特别是在合同签订地存在多家仲裁机构的情况下,由于无法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仲裁协议将无法执行。
-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果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了法律允许仲裁的范围,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等,这些争议是不能通过仲裁解决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合同中明确了仲裁机构,但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仲裁条款也是无效的。
实践建议:
- 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具体地写出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地点,确保所选仲裁机构是合法设立并能够受理仲裁案件的。
- 仔细审查仲裁条款,确保其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所有法定要件。
- 避免将不能仲裁的事项纳入仲裁范围。
综上所述,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在明确指定了具体、存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仲裁机构,并满足仲裁协议的其他法定要件时,是有效的。如果约定不明确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可能导致该约定无效。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谨慎对待仲裁条款的约定,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