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环评法出台之前的建设项目是否需要补办环评手续”,以下是我给您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时间节点和法律法规的变化:
- 新《环保法》生效时间:2015年1月1日。
- 新《环评法》生效时间:2016年9月1日。
接下来,我们根据这些时间节点和法律法规的变化来解答您的问题:
一、新《环保法》生效前的建设项目
- 对于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生效前的建设项目,如果存在“未批先建”的情况,即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就擅自开工建设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些项目应当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二、新《环保法》及新《环评法》生效后的建设项目
- 对于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生效后,包括2016年9月1日新《环评法》生效后的建设项目,如果存在“未批先建”的情况,不再适用“限期补办手续”的规定。
-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些项目无法获得环评审批。建设单位在接受环保部门处罚后,如果主动补办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并报请环保部门审批,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对于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将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批准,并可能依法责令恢复原状。
三、实际操作中的考虑
- 虽然法律取消了“限期补办手续”的规定,但考虑到实践中涉及“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数量众多,且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刚刚开始起步,不允许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可能会导致大量项目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给后续的环保监管带来障碍。
-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环保部门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批先建”项目,在依法处罚后允许其补办环评手续。
综上所述,对于环评法出台之前的建设项目是否需要补办环评手续的问题,主要取决于项目的建设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未批先建”的情况。如果是新《环保法》生效前的项目且存在“未批先建”情况,应当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如果是新《环保法》及新《环评法》生效后的项目,则不再适用限期补办手续的规定,但建设单位可以主动补办并报请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