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评残单位是否要主动做”的问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并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如果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那么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工伤评残”。这一鉴定过程对于确定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具有重要意义。
在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方面,规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这意味着,虽然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参与这一过程,但并非必须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如果用人单位不主动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同样有权提出申请。
进一步来说,如果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后不主动或者不配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自行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在申请时,需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随着证明材料的简化,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在就诊的医疗机构获取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后,即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综上所述,虽然用人单位在工伤评残过程中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但并非必须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工伤评残申请。如果用人单位不主动配合,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依法自行提出申请,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