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离职通知书应当寄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公司法人。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当用人单位存在上述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被迫离职,并有权向用人单位发出被迫离职通知书。
-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由此可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劳动者向公司发出被迫离职通知书,应当寄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 实际操作
-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应当通过邮政EMS等可追踪的邮寄方式,将被迫离职通知书寄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保留好邮寄凭证。这样可以确保通知书能够准确送达,并在后续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中作为证据使用。
- 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人事部经理,那么寄给人事部经理也是可以的。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人事部经理是两个不同的职位,因此劳动者应当注意区分。
综上所述,被迫离职通知书应当寄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公司法人。这样做既符合法律规定,也能够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