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与单位形成劳务关系时的归责原则,这是一个在法律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但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在个人与单位形成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分析说明
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
逻辑推导:
举例说明
以一起实际案例为例,原告受雇于被告公司,在从事玻璃器皿包装工作时不慎摔倒受伤。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原告受被告指挥、选任、监督,在该公司厂内工作时间从事与劳务有关的预备性工作时受伤,被告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同时,法院也考虑了原告的过错程度,认为原告作为理智、健全的成年人,在适逢下雪时的道路上通行应当尽到注意及保障自身安全的义务。因此,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了原告和被告的责任比例。
综上所述,个人与单位形成劳务关系时,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归责原则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综合判断责任分配。如果您有此类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