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案件上诉申请发回重审,行政诉讼法第89条第三项可以作为理由。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这意味着,如果一审法院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时,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那么上诉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具体来说,在行政赔偿案件上诉过程中,如果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就可以申请发回重审:
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可以向上诉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法院在审查后,如果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就会作出将案件发回重审的裁定。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第89条第三项确实可以作为行政赔偿案件上诉申请发回重审的理由。如果当事人在一审过程中认为法院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并申请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