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法未告知事故是否赔偿”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如果保险人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那么该免责条款将不产生效力。
以一个具体案例来说明:在某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投保人阚某通过4S店代办保险,之后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以酒后驾驶为免责事由拒赔,但法院审理发现,阚某并未收到保险合同,也不知晓免责条款的存在,且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依约支付赔偿款。
综上所述,如果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对免责条款进行告知或明确说明,那么在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不能仅凭免责条款拒绝赔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在保险法下,如果保险公司未告知免责条款,事故发生后仍需按约定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