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中只写明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算本人自愿离职吗-叶儒璋律师|法行宝
2025-06-28 合同纠纷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算本人自愿离职,关键在于提出协商解除动议的主体是谁。若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则可认定为非劳动者本人意愿离职;若劳动者首先提出,则通常被认为是本人意愿离职。

法律分析如下:

  1. 协商主体决定性质:

    • 当用人单位因经营战略调整、业务重组等原因主动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员工同意协商结果时,这种情况应认定为非劳动者本人意愿离职。在此情况下,劳动者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相关条件(前提是满足其他规定要求)。
    • 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如找到更好的工作机会)主动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则应认定为劳动者本人意愿离职。因此,劳动者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等依赖非本人意愿离职条件的待遇。
  2.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明确了协商一致离职的合法性,并体现了这种离职方式是双方共同意愿的结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进一步证明了在这种情况下,协商一致离职具有非劳动者本人意愿离职的性质。
  3. 特殊情况:

    • 如果协商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不良行为,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那么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被认定为是主动离职,这样会对劳动者的相关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在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中只写明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并不能直接判定为本人自愿离职,而需要根据提出协商解除动议的主体来确定。如果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则属于非劳动者本人意愿离职;如果是劳动者首先提出,则属于劳动者本人意愿离职。这一判断对于确定劳动者的离职待遇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你有相关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