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提供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6-28 行政纠纷

二审提供证据不属于新证据的情况主要包括: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以及一审时能够提供而不提供直到二审才提供的证据。下面我将对此进行详细解释:

  1. 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

    •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应当提供全部证据。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除非符合特定条件(如新发现、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提供等),否则不被视为新证据。
    • 法院在二审中对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通常会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可能不予采纳。
  2. 一审时能够提供而不提供直到二审才提供的证据:

    • 如果当事人在一审时明明能够提供某证据,却故意或由于疏忽未提供,而在二审时提出,这样的证据同样不被视为新证据。
    • 这是因为二审程序并非为了给予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机会,而是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和纠正。因此,当事人应当在一审时充分行使举证权利,提供全部相关证据。

例如,在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中,如果原告在一审时未提供某份关键证据,而该证据在一审庭审前就已经存在且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存在,那么原告在二审时提出这份证据,法院很可能会认为它不属于新证据,并可能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供证据时,应当注意证据的新颖性和合法性,确保所提证据符合法律要求和程序规定。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