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店不给开发票只给收据是违法的。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如果商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可能构成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将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果商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将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此外,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发票是消费者维权的关键证据。如果商家只开收据不开发票,将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商品质量问题、退换货、保修或消费纠纷中面临维权困难。
因此,商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在经营活动中依法开具发票。同时,消费者也应主动索要发票,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商家拒绝开具发票,消费者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以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和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