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事业单位无辞职批准手续怎么认定视同缴费”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主要依据的是个人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年限以及相关的养老保险政策,而并非直接与辞职批准手续挂钩。
根据相关政策,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9号)中的规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2014年10月1日前的编制内工作年限:如果您在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并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工作年限,那么这段时间将被视同为缴费年限。
编制外转编制内的情况:对于那些曾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管理或在企业工作,后来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他们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前(如广西是1996年7月前)的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也可以视同为缴费年限。但需要注意的是,除此之外的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并不直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关于您提到的“无辞职批准手续”的情况,这并不会直接影响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主要依据的是您在编制内的工作年限和养老保险政策,而辞职批准手续更多是与个人离职时的程序性要求相关。
因此,如果您符合上述条件,即使没有辞职批准手续,也不影响其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但为了确保您的权益,建议您还是尽量完善个人档案和离职手续,以便在需要时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
最后,由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可能涉及具体的政策解读和个案判断,建议您咨询当地的人社部门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最准确、最权威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