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前置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具体来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条规定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程序,即劳动争议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也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原则,并明确了仲裁与诉讼之间的衔接关系。
因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未经劳动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一制度设计旨在充分发挥劳动仲裁的专业性和高效性,快速解决劳动纠纷,同时减轻法院的诉讼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