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挂靠情形下,挂靠人通常不受挂靠合同的直接约束。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阐述:
在挂靠关系中,挂靠人(即实际施工人)通常借用被挂靠人的资质与发包人签署、履行施工合同。若发包人在明知存在挂靠行为的情况下,仍与被挂靠人签订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该合同可能直接约束实际施工人(挂靠人)和发包人,而非被挂靠人。这是因为,在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是真正的合同履行者,与发包人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具体来说,当发包人知道实际施工人是借用被挂靠人资质与其签署合同时,该行为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委托代理的规定,即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那么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在此情况下,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相当于委托人,被挂靠人作为受托人,发包人作为第三人。因此,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直接约束挂靠人与发包人。
综上所述,在明知挂靠情形下,挂靠人通常不受挂靠合同的直接约束,而是与发包人形成了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你对此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解释,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