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夫妻离婚时夫妻一方的人活就业社保要分割吗”的问题,我可以为您提供以下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离婚时涉及分割的财产主要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得到了明确体现。
具体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离婚时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这里要特别注意区分“养老保险费”和“养老保险金”两个概念。养老保险费是职工在退休前由单位或个人缴纳的,而养老保险金则是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工资。
在您的情况下,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了人活就业社保(这里我理解为您指的是某种形式的养老保险或社保),并且这部分费用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那么在离婚时,另一方是有权要求分割这部分养老保险费的。分割的具体方式可能会因具体情况而异,但原则上应该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那么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基本养老金本身,但可以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夫妻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人活就业社保(养老保险费)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具体分割方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果您在这方面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