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的食品原料扣押依据是什么-徐葳律师|法行宝
2025-06-20 侵权纠纷

过期食品原料的扣押依据主要来源于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及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详细的解析:

一、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此条款强调了食品经营者对食品安全的管理责任,并间接指出过期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食品进行查封、扣押,包括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安全隐患的食品。过期食品作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典型,自然属于可被扣押的范畴。
    •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于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同时规定了相应的罚款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进行查封或扣押。过期食品因其已失去安全保障,符合此条款描述的情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该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这为查封扣押过期食品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

二、查封扣押的具体情形

在实际操作中,监管部门会对以下情形的过期食品原料进行查封扣押:

  • 已过期且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原料,如已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等。
  • 未标明保质期或更改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这类原料无法确定其是否在保质期内,存在安全隐患。
  •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

综上所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权对过期食品原料进行查封或扣押,以防止其继续流通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同时,这也是对市场经营者的一种警示和惩罚,督促其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确保销售的食品原料符合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