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行政单位停薪留职的新政策,其实主要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的劳动法规。停薪留职,通常我们更准确地称之为“停工留薪期”,这主要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在此期间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以下是一些关于停工留薪期的核心政策点:
停工留薪期的时长: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发放:
-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即使职工不工作,单位也不得拒绝支付其工资。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 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 停工留薪期满,如果工伤职工不上班,用人单位应先确定停工留薪期是否真的已经届满,是否存在延长或重新起算的情形。之后应通知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如果工伤职工拒绝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其劳动能力是否丧失或部分丧失无法确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按旷工处理。
停工留薪期满后的医疗待遇:
-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争议解决:
- 职工与用人单位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发生争议,可以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包括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年休假与停工留薪期的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政策主要针对的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如果您是行政单位的职工,并且想要了解关于停薪留职的具体政策,建议您咨询您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获取最准确、最权威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