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提到的“刑法第165条”,在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中有所涉及,但具体的条文内容可能随着修正案的通过而有所变化。不过,我可以给你提供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关于第165条修改的大致方向和一些相关信息。
刑法第165条原文(修改前):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修改方向: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第165条将不再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而是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营企业中的相关人员。这意味着,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便利,进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等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修改后的可能表述(非官方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条文内容还需要等待刑法修正案(十二)的正式通过和公布。如果你对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其他内容或者刑法第165条的具体应用有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问题提供详细的法律解释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