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65条规定内容-李娜律师|法行宝
2025-04-16 刑事辩护

《刑法》第65条规定的是累犯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 累犯的定义与处罚原则

  • 《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二. 累犯的构成要件

  1. 主观恶性:累犯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表现为被判刑后再次犯罪,不思悔改,对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持消极态度。
  2. 时间限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五年之内。
  3. 刑罚条件:前后两罪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4. 犯罪性质:前后两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

三. 累犯制度的目的

  • 累犯制度的设立旨在通过科处相对较为严厉的刑罚,打击那些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再犯行为人,达到更好地惩治犯罪、剥夺罪犯再次犯罪能力的特殊预防目的。同时,也通过对再犯者给予较为严厉的刑事制裁,警示其他潜在的再犯者,达到刑法的一般预防目的。

综上所述,《刑法》第65条明确规定了累犯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处罚原则,体现了刑法对累犯从严惩处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把握累犯的认定标准,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