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六十七条规定内容-张津川律师|法行宝
2025-01-16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是自首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 一般自首

  •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 特别自首

  •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三. 自首的认定

  •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我建议你在理解该法条时,要注意区分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的不同情形,以及自首的认定条件。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