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65条是什么罪名 23年12月31-廖宏浩律师|法行宝
2025-04-09 刑事辩护

2023年12月31日刑法第165条规定的罪名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一.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 定义与主体:根据《刑法》第165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非国有公司、企业高管人员作为此罪的犯罪主体,即自2024年3月1日起,非国有公司、企业的高管人员也可构成本罪。
  2. 客观行为:该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未经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并获取非法利益,且数额巨大。

我的观点:在2023年12月31日,即《刑法修正案(十二)》生效之前,刑法第165条仅适用于国有公司、企业的高管人员。但自2024年3月1日起,该条文的适用范围扩大至非国有公司、企业的高管人员。因此,在回答关于2023年12月31日刑法第165条是什么罪名的问题时,应明确指出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且当时仅适用于国有公司、企业的高管人员。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