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85条内容原文-安启博律师|法行宝
2025-11-15 刑事辩护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内容原文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一、受贿罪的核心构成

  1. 主体要件:国家工作人员,即具有国家公职身份的人员。
  2. 行为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3. 目的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索取财物的情况下,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是必备要件,但在非法收受财物的情况下,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受贿罪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需参照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进行量刑。具体量刑标准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轻重,分别处以不同年限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没收财产,乃至死刑。索贿行为将从重处罚。

三、相关法律解释与说明

  1. 既遂标准:受贿罪的传统既遂标准为“取得说”,即当行为人实际接收并控制贿赂财物时,视为犯罪既遂。
  2. 法益保护: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旨在维护公共权力的公正性和社会公平正义。
  3. 共同犯罪:对于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被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若其有受贿行为,均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受贿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以及相应的处罚标准。这一规定旨在严厉打击腐败行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确保公共权力的正当行使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如有任何关于此条规定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