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内容是关于公司财务会计账簿与资料的保管及提供查询的规定。具体原文内容如下: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必须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这一条款明确了公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以及报告需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要求,同时强调了财务会计报告的制作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