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51条原文-王永欣律师|法行宝
2026-06-28 公司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主要涉及的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的救济途径,具体内容如下:

  1. 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条件: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即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若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股东直接诉讼的特别情形: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在第三人侵害公司权益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股东也有权提起诉讼,保护公司利益。

法律背景与解释:

  •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设计,旨在弥补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不足,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第三人侵害公司权益,而公司内部机构(如监事会、董事会)未能有效行使监督职权或提起诉讼时,赋予符合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从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 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时,需满足一定的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要求,这是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讼权利,确保提起诉讼的股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能够真正代表公司利益。

法律建议:

  • 若您作为公司股东,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第三人存在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且公司内部机构未能有效行使职权或提起诉讼,您可以考虑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在提起诉讼前,建议您充分收集证据,证明侵害行为的存在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以便在诉讼中更好地维护公司及自身权益。

  • 股东代表诉讼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建议您在提起诉讼前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权益的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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