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下是该条文的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这些规定明确了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罚措施的具体执行期限和适用条件,确保了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