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188条规定原文-袁满律师|法行宝
2025-06-02 合同纠纷

《民法典》第1188条的原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这条法律条款主要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在造成他人损害时,其监护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具体来说:

  1. 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无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他们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其监护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监护职责的考量:如果监护人已经尽到了监护职责,即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来防止损害的发生,那么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监护人可以完全免除责任,只是责任可能会相对减轻。
  3. 被监护人财产的考量:如果被监护人(如未成年人)有自己的财产,那么首先应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如果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赔偿费用,那么不足部分仍需由监护人赔偿。

希望这条解释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民法典》第1188条的内容。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合同纠纷或离婚财产纠纷的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