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约定“或裁或诉”的条款,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无效的。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这确立了仲裁与诉讼相互排斥的原则,即一旦选择了仲裁,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进一步明确指出,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这一规定直接针对“或裁或诉”条款,明确了其无效性。
二、“或裁或诉”条款无效的原因
违背仲裁本质属性:仲裁是基于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其核心在于意思自治和裁决的终局性。“或裁或诉”条款使得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无法确定,破坏了仲裁的确定性和权威性。
违反仲裁排他性原则: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个要素。“或裁或诉”条款无法满足这些要素,因此无法构成有效的仲裁协议。
管辖冲突问题:若“或裁或诉”条款有效,可能导致仲裁机构和法院在管辖权上产生冲突,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纠纷解决效率的降低。
三、法律后果
对当事人的影响:一旦“或裁或诉”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当事人需重新确定争议解决方式。他们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重新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进行仲裁。
对法院的影响:法院将不再受该无效协议的约束。若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法受理并行使司法管辖权。
对仲裁机构的影响:仲裁机构因协议无效而失去行使仲裁权的依据,无法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
四、实务案例与特殊情况
实务案例:如武汉市江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王某、李某某案,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明确指出,合同中同时约定提交仲裁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两种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特殊情况:虽然“或裁或诉”条款在大多数情况下无效,但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即当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另一方未在仲裁法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时,该仲裁协议可能被视为有效。然而,这并不改变“或裁或诉”条款本身无效的一般原则。
五、建议与总结
签订合同时的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选择仲裁或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方式,避免使用“或裁或诉”这种模糊表述。如需考虑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应在合同中分别明确适用的条件和程序,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达成此目的。
总结:综上所述,“或裁或诉”条款因其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被视为无效。为避免因此产生的法律风险和纠纷,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确保争议解决方式的明确性和合法性。
在签订合同时,务必仔细审查相关条款,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