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裁或审的约定无效但是诉讼管辖的约定有效吗-王浩宇律师|法行宝
2026-03-08 行政纠纷

“或裁或审”的约定无效时,诉讼管辖的约定是否有效,需分情况讨论:

  1. “或裁或审”条款本身无效的法律基础
    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仲裁协议需明确约定仲裁机构且具有唯一性。“或裁或审”条款因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两种冲突解决方式,导致仲裁协议无效。但需注意,该条款无效仅针对仲裁部分,不直接涉及诉讼管辖约定的效力。

  2. 诉讼管辖约定有效的情形
    若合同中独立于“或裁或审”条款,另行明确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如“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且该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现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即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则诉讼管辖约定有效。
    示例:合同第10条约定“双方可仲裁或诉讼”,第11条单独约定“诉讼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此时第11条有效。

  3. 诉讼管辖约定可能无效的情形

    • 条款关联性:若诉讼管辖约定与“或裁或审”条款捆绑表述(如“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或诉讼,均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可能因仲裁部分无效导致整个条款被认定为“约定不明”,此时诉讼管辖约定可能无效,需按法定管辖(如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处理。
    • 违反法定规则:若诉讼管辖约定本身违反级别管辖(如约定基层法院审理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或专属管辖(如约定不动产纠纷由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则该约定绝对无效。
  4. 实务建议

    • 条款设计:避免使用“或裁或审”表述,若需约定仲裁,应明确唯一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若需约定诉讼,应单独列明管辖法院,并确保不违反法定规则。
    • 条款独立性:将仲裁条款与诉讼管辖条款物理隔离(如分列不同条款),降低因仲裁部分无效波及诉讼管辖约定的风险。
    • 争议解决策略:若已签订含“或裁或审”条款的合同,可考虑通过补充协议明确单一争议解决方式,或直接向约定法院起诉并主张管辖约定有效。

总结:“或裁或审”条款无效不必然导致诉讼管辖约定无效,需结合条款独立性、表述方式及法定规则综合判断。建议合同起草时避免模糊表述,明确约定单一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法院。如有具体合同条款需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