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两次流标后怎么处理-杨磊磊律师|法行宝
2026-08-02 公司事务

竞争性谈判两次流标后,可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 分析流标原因并调整采购文件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两次流标后应详细分析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 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是否过高或存在排他性条款;
    • 技术参数或商务条款是否脱离市场实际;
    • 评审标准是否清晰且具有可操作性。
      调整后需重新发布采购公告,确保采购文件合法合规且具有吸引力。
  2. 变更采购方式(需审批)
    若流标因供应商数量不足或竞争不充分导致,可依法变更采购方式:

    • 转为单一来源采购:需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唯一性条件(如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 改为公开招标:若项目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重新履行公开招标程序;
    • 采用询价或邀请招标: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适用情形,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3. 重新组织竞争性谈判
    若流标原因非采购文件或方式问题,可优化谈判流程后再次组织:

    • 延长供应商报名时间,扩大邀请范围;
    • 明确谈判文件中的核心条款,减少歧义;
    • 强化谈判小组的专业性,确保评审公正。
  4. 终止采购并重新规划
    若项目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或预算不足,可终止采购并重新论证需求:

    • 调整项目预算或技术方案;
    • 重新开展市场调研,确保需求与市场供给匹配;
    • 按规定履行项目变更审批程序。

注意事项:

  • 每次流标后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流标公告,说明原因;
  • 变更采购方式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避免程序违法;
  • 保留完整采购档案,包括流标记录、分析报告及审批文件,以备审计或投诉核查。

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流标原因或制定应对方案,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