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维持被告是谁-畅军峰律师|法行宝
2026-07-27 行政纠纷

在行政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况下,被告应当是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二者为共同被告。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复议维持情况下共同被告的确定原则。

二、共同被告的确定

  1.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是原始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有直接责任。
  2. 复议机关:复议机关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后,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意味着复议机关也认可了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因此,复议机关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共同成为被告。

三、实践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 起诉状的撰写:原告在准备起诉时,应撰写清晰的起诉状,并列明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这有助于法院明确案件的被告,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2. 证据材料的收集与提交:原告需收集并提交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这些证据材料应能够证明原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和不合理性,以及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错误性。
  3. 起诉期限的计算:在行政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况下,起诉期限的计算应以原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为起点。原告需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诉讼权利。

四、立法目的与意义

  1. 全面审查行政行为:将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有助于法院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全面审查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这避免了分别起诉带来的繁琐程序,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2. 促使复议机关依法履职:将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增强了其责任感,促使其更加公正、严格地履行复议职责。这有助于防止复议机关为了不当减少诉讼而一味维持原行政行为,从而提高了行政复议的质量和公信力。

五、举例说明

假设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甲企业作出罚款决定,甲企业不服该决定并申请复议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审查后决定维持原罚款决定。此时,甲企业若提起行政诉讼,应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议机关)同时列为被告。

总结来说,在行政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况下,被告应当是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这一规定确保了全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方面遇到任何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