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维持原判的谁为被告-毛杰律师|法行宝
2026-04-30 行政纠纷

在行政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这一规定明确了在行政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时,被告的确定原则。

二、责任关联性

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意味着其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表示认可和支持。因此,在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具有共同的关联性和责任性。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有助于法院全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确保行政争议的妥善解决。

三、诉讼权利保障

将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不仅有利于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全面审查,也充分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这样的规定使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有更多的选择和更充分的救济途径,从而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如果原告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同时认为复议机关的维持决定也违法,那么原告可以同时起诉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要求法院对两者的行为进行审查。

四、实际案例说明

假设某市工商局对一家企业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企业不服该处罚决定,向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省工商局经过复议后,认为原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遂维持了原处罚决定。企业仍然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这个案例中,省工商局作为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行为(即市工商局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因此,企业应当以市工商局和省工商局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五、起诉期限的计算

在行政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况下,起诉期限的计算应以原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为起点。这一规定确保了当事人有合理的时间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并维护了其诉讼权利。例如,如果原行政行为是在2023年1月1日作出的,而复议机关在2023年3月1日维持了原行政行为,那么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原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假设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导致期限延长或缩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期限的计算起点是2023年1月1日,而不是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2023年3月1日。

综上所述,在行政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这一规定不仅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也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如果您在行政诉讼中遇到类似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