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式辞职”是近年来反腐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现象,它指的是一些公职人员为了逃避党纪国法的惩处,选择主动辞职或退休,并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来掩盖其在职期间的违纪违法行为。以下是一些关于“逃逸式辞职”的详细案例及分析:
案例一:国企领域腐败案件
案例描述:
- 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郑鹏,在“逃逸式辞职”后违规到贷款客户任职取酬。
- 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徐鸿周,为逃避纪法惩处而谋划离职,是“逃逸式辞职”的典型。
分析:
- 这些案例中的公职人员,在职期间利用职权进行利益输送,或为特定企业及个人谋取私利。
- 他们预感问题即将暴露,于是选择突击辞职,企图切断公职身份与违纪违法行为的关联,妄图“人走事消”。
- 然而,无论腐败手段如何翻新,无论在职还是离职,只要违纪违法,最终都会受到纪法惩处。
案例二: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财政评审中心原主任袁远和四川省宜宾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贺波
案例描述:
- 袁远和贺波在位时都存在贪腐行为,为掩盖其违纪违法事实,他们主动辞去公职,企图“一走了之”以逃避惩处。
分析:
- 这两起案例再次警醒我们,辞职不是逃避责任的“挡箭牌”,更不是躲避监督的“避风港”。
- 那些自认为人走“查”凉,企图离职后把旧账“一笔勾销”,借辞职实现“金蝉脱壳”的想法都是痴心妄想。
“逃逸式辞职”的两种情形
在职期间违纪违法,妄图通过提前辞职退休逃避惩处:
- 如上述案例中的郑鹏、徐鸿周、袁远和贺波等,他们利用职权进行利益输送或贪腐,预感问题即将暴露后选择辞职。
离职或退休后,到原业务管辖范围内企业任职、兼职,利用政商“旋转门”捞好处:
- 例如,辞职后在与原任职务有业务关联的企业领取高薪的中国光大银行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张华宇。
- 辞职后担任辖区房产集团执行总裁,违规兼职取酬的浙江省建设厅原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处长何从华等。
防范与治理措施
把好“教育关”:
- 加强正面示范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
- 深化反面警示教育,敦促党员干部牢记纪法戒尺、公私界限。
扎紧“制度关”:
- 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堵塞管理漏洞,确保权力始终在正常轨道上运行。
- 加强离任审计,规范干部主动辞职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划定官员离职后的“从业红线”。
管住“惩戒关”:
- 对主动辞职人员建立大数据监控体系,延伸监督触角。
- 定期开展回访排查,发现贪腐行为一律深挖彻查、决不姑息。
“逃逸式辞职”是腐败形式的隐形变异、翻新升级,其本质是试图将公权力私有化、期权化,进而实现“权力套现”。然而,无论腐败手段如何翻新,无论在职还是离职,只要违纪违法,最终都会受到纪法惩处。因此,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应树牢正确的价值观和权力观,保持警觉和坚定,自觉摒弃侥幸心理和特权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