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式辞职”主要是指为了逃避处罚而选择主动离职的行为,是隐形变异腐败行为的一种。这一行为在国有企业领域较为突出,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类型:
规避型:有的领导干部在任时就已经有违法违纪行为,在高压震慑之下企图“见好就收”“蒙混过关”,通过离职来“平安着陆”,以此逃避可能的法律追究。
期权型:这类干部在任期间为相关利益方谋取利益,但并不急于兑现这些利益。他们约定在离职、退休后兑现这些好处,即“在位不收离职收”“在岗不收转岗收”,以此方式隐蔽地获取利益。
谋利型:这种类型的干部通过“提前筑巢”向外输送利益,待离职后自己当老板,或者到原业务管辖范围内企业任职、兼职,利用政商“旋转门”来捞取好处。
对于“逃逸式辞职”,法律并不会因为其离职而放过其违法违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提出了“三年两不准”的要求,对离职后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同时,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进一步充实完善了对党员干部离职后本人违规从业行为的处分规定。这意味着,即使离职,也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
因此,对于公职人员来说,应该严守纪律、不逾底线,不要妄图通过“逃逸式辞职”来逃避法律的追究。如果面临法律问题或疑虑,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合法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