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拖欠工资而离职,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可追讨拖欠的工资及可能的加付赔偿金。具体分析如下:
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若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例如:工作3年半,可获3.5个月工资补偿;月工资指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含奖金、津贴等)。
追讨拖欠工资
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全部工资,并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加付赔偿金(需满足条件)
若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劳动者可要求公司加付50%-100%的赔偿金。
注意:此赔偿需以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为前提,直接仲裁或起诉无法主张。
操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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