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法63条原文-张波律师|法行宝
2026-07-10 劳动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原文如下: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条款核心内容解析:

  1. 征收机构职责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如税务部门)有权对欠费单位进行催缴,这是行政强制措施的前置程序。若单位未在限期内补缴,征收机构可进一步采取强制措施。

  2. 强制执行措施

    • 账户查询与划拨:征收机构可直接查询欠费单位银行账户,并申请行政部门划拨资金(无需经过司法程序)。
    • 担保与延期缴费:若单位账户余额不足,可要求提供担保(如房产、设备等)并签订延期协议,避免直接强制执行。
    • 财产处置:对拒不补缴且无担保的单位,征收机构可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欠费。
  3. 法律程序衔接
    划拨账户资金属于行政强制,而财产拍卖需通过法院司法程序,体现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工协作。

实务应用提示:

  • 单位风险:欠缴社保费可能面临账户资金被划拨、财产被查封拍卖,甚至影响企业信用评级。
  • 劳动者权益:若单位欠费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如医疗报销、养老金领取),劳动者可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 争议解决:单位对征收机构的划拨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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