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具体分析如下:
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9条,控告人若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公安机关需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若复议维持原决定,控告人可进一步申请复核(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期限为7日)。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3条,控告人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检察院需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若检察院认为理由不成立,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需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立案。此途径为独立救济程序,与公安机关内部复议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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