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釆购定标后第一家废标第二家异常低价哪条法律规定怎么处理-符艺腾律师|法行宝
2026-07-06 行政纠纷

结论:政府采购定标后出现第一家废标、第二家异常低价的情况,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理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从废标原因核查、异常低价审查、重新招标或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等角度进行。

具体分析:

  1. 废标原因核查: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特定情形(如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且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的,应予废标。
    • 处理方式:首先,应核查第一家废标的具体原因,确认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废标情形。若符合,则废标决定合法有效,需进一步处理后续事宜;若不符合,则可能涉及违法废标,需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 异常低价审查:

    •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处理方式:对于第二家异常低价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启动低价审查程序,要求其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若投标人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则应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若能够证明,则需进一步评估其履约能力及产品质量,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重新招标或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 处理方式:在第一家废标且第二家异常低价被处理为无效投标后,若剩余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或采购活动无法继续进行,采购人应重新组织招标。若采购人认为有必要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可在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建议:

  •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法。
  • 在遇到废标或异常低价等情况时,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并寻求法律支持,确保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 投标人应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真实、合理的报价及证明材料,避免因异常低价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指导,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