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判调解书中约定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终止还能要求补缴社保费吗-包燕律师|法行宝
2026-07-05 劳动纠纷

结论:在仲裁调解书中约定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终止后,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以该约定为由拒绝补缴社保费,但能否要求补缴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分析如下:

  1. 社保费的缴纳是法定义务,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费,这是强制性义务,不能通过双方协商或调解书约定免除。即使调解书中写明“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终止”,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员工仍有权通过社保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

  2. 调解书内容若明确放弃社保权益,可能影响后续主张
    若调解书中明确约定“员工放弃要求补缴社保的权利”,或双方以“补偿金”形式替代社保缴纳,此类条款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但需注意:

    • 若员工已实际领取补偿金,社保部门可能要求先退还补偿金再补缴;
    • 若调解书未明确涉及社保问题,员工主张补缴的请求更易被支持。
  3. 时效与程序限制

    • 社保补缴请求受《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时效限制(通常为2年内),但若员工能证明用人单位恶意拖欠,时效可能延长;
    • 员工需先向社保部门投诉,由社保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补缴;若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建议:

  • 若您是员工,可携带调解书、工资记录等材料,向当地社保部门投诉要求补缴;
  • 若您是用人单位,需核查调解书是否明确排除社保义务,并评估补缴成本与法律风险;
  • 双方对调解书内容有争议的,可申请法院审查调解书效力。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调解书具体条款、社保欠缴时间等),可随时向我补充说明,我会为您细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