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被挂靠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款管辖-魏杨律师|法行宝
2026-07-04 合同纠纷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建设工程款纠纷的管辖问题,需根据纠纷性质及合同约定综合判断,通常遵循“专属管辖优先、协议管辖补充、一般地域管辖兜底”的原则。以下分情况具体说明:

1. 若纠纷涉及建设工程合同本身(如工程款支付、质量争议等),优先适用专属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施工、设计、监理等)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 核心依据:专属管辖的立法目的是便于法院调查取证(如工程现场勘验、质量鉴定等),因此无论合同是否约定管辖,均以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 例外情形:若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纠纷本质是“内部结算纠纷”(如挂靠管理费、利润分配等),且不涉及工程本身,则可能不适用专属管辖,需结合其他规则判断。

2. 若纠纷属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内部合同纠纷(如挂靠协议履行争议),优先适用协议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合同双方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

  • 关键点:
    • 协议管辖需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 若挂靠协议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如被挂靠人所在地法院),且纠纷不涉及工程本身,则可按协议管辖处理;
    • 若未约定管辖,则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

3. 若纠纷既非专属管辖范围,也无协议管辖约定,则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

  • 合同履行地的认定:
    • 若纠纷涉及“给付货币”(如被挂靠人需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则接收货币一方(挂靠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若纠纷涉及“交付不动产”(如工程交付),则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建设工程纠纷已由专属管辖覆盖,此处主要针对其他标的)。

4. 特殊情形:涉及第三方(如发包方)时的管辖问题

若挂靠人直接起诉发包方主张工程款(突破合同相对性),或被挂靠人起诉挂靠人及发包方,此时需结合专属管辖+必要共同诉讼规则处理:

  • 工程所在地法院仍有管辖权;
  • 若发包方与被挂靠人合同中约定了管辖,但挂靠人非合同当事人,该约定对挂靠人无约束力(合同相对性原则)。

实务建议

  1. 合同签订阶段: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建议选择工程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避免争议;
  2. 纠纷发生时:优先核查合同性质及管辖约定,区分“内部纠纷”与“工程纠纷”;
  3. 诉讼策略:若工程所在地法院对己方不利,可尝试通过“内部纠纷”性质主张适用协议管辖或一般地域管辖。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如合同条款、纠纷类型等),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事实为您详细分析管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