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单位退休之后再由劳务派遣回来,是否属于劳务派遣人员,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情况下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劳务派遣人员,但可能构成特殊的劳务关系或退休返聘关系。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1. 劳务派遣的法律定义与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其核心特征包括:
退休后返聘的特殊性:
退休人员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者”范畴。因此,退休后返聘通常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劳务合同或退休返聘协议,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此时,若通过劳务派遣单位返聘,可能涉及以下两种情形:
情形一:劳务派遣单位直接与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再派遣至原单位工作。
情形二:原单位直接与退休人员签订返聘协议,未通过劳务派遣单位。
2. 退休返聘的法律关系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
3. 实务中的常见操作与风险
操作模式:部分单位为规避用工风险,可能通过劳务派遣单位返聘退休人员,但实际管理仍由原单位负责。
特殊情形:若退休人员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提前退休未达领取条件),可能仍被认定为劳动者,此时通过劳务派遣返聘可能涉及劳动关系,需按《劳动合同法》处理。
4. 总结与建议
是否属于劳务派遣人员:
法律建议:
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具体协议模板,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