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之后又返聘的属于雇员么-李悦律师|法行宝
2026-03-02 劳动纠纷

退休之后又返聘的,一般不属于雇员,而是属于劳务关系中的提供劳务者。这一结论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分析: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退休人员因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因此无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 主体资格:劳动关系要求劳动者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退休人员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劳动权利能力受限,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
    • 劳动报酬性质:劳动关系的劳动报酬稳定且规律,受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周期等法规约束。而劳务关系的报酬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以劳务费形式体现,数额和支付方式灵活,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等强制性约束。
    • 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享受劳动保护、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等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有提供义务。而劳务关系中的退休返聘人员通常不享受这些福利。
  3. 退休后返聘的性质与法律后果:

    • 退休人员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从用人单位退休,再次被聘用时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双方签订的是《退休返聘协议》或《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 退休返聘人员无权依据《劳动法》处理与用人单位的纠纷,如工伤待遇、年休假等。发生纠纷时,需按聘用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无约定或约定不合法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能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举例说明: 假设张先生退休后被某公司返聘,双方签订了《退休返聘协议》。在工作中,张先生因工作原因受伤,此时他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因为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张先生只能依据《退休返聘协议》中的约定,与公司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建议:

  • 对于退休后返聘的人员,建议在签订《退休返聘协议》或《劳务合同》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报酬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条款,以确保各自权益得到保障。
  • 在工作过程中,退休返聘人员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如遇到权益受损的情况,应及时与公司协商解决或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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