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被动离职(即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与核心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若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过错行为,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未书面续签劳动合同本身不直接属于法定过错情形,但需结合以下两种情况判断:
情况一:原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继续用工
若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续签书面合同但继续安排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劳动者可主张自用工满1个月的次日起至满1年前每日支付双倍工资(最长11个月)。此时若公司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法定过错,劳动者可同时以“被迫解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标准为N个月工资,N为工作年限)。
情况二:公司拒绝续签或以不续签为由降低待遇
若公司明确表示不续签合同,或虽未明确拒绝但通过调岗、降薪等方式变相迫使劳动者离职,劳动者可直接以“公司不续签”为由主张经济补偿(标准同上)。若公司未书面续签但维持原待遇,劳动者需证明公司存在其他过错(如拖欠工资)才能主张被迫解除。
操作建议与风险防范
常见误区澄清
总结:未书面续签劳动合同本身不直接支持被迫解除,但若公司同时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过错,或通过不续签变相迫使离职,劳动者可依法主张经济补偿。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固定证据、书面通知公司并申请劳动仲裁。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