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辞职要提前一个月说才批合法吗”这一问题,我可以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确实需要提前一定的时间通知用人单位。具体来说,劳动者在正式工作期间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在试用期内则只需提前三日通知。这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也是为了给用人单位足够的时间去重新招聘和安排工作交接。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等到这三十日或三日期满后才批准劳动者的辞职申请。实际上,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提前批准劳动者的辞职申请。这是因为,提前通知的义务是劳动者的,而用人单位是否选择等待这个期限满则是其权利。用人单位可能会因为已经找到了合适的替代人员,或者出于其他合理的考虑,而提前让劳动者离职。
但有一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那就是如果劳动者在辞职申请中明确写明了离职日期,并且用人单位也在辞职书上审批同意了这个日期,那么用人单位就不能在劳动者未到这个离职日期前单方决定让劳动者提前离开。否则,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视为辞退,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我还想提醒您,在离职前一定要做好工作交接,这不仅是对工作负责的体现,也是避免产生劳动纠纷的有效手段。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存在违法行为,比如故意拖欠工资、未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等,您有权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辞职提前一个月通知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但用人单位可以提前批准辞职申请。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双方已经就离职日期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就不能单方提前让劳动者离职。希望这些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在实际操作中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