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撤场时,以下物品和权益不得擅自拿走或处置: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及物品
根据《民法典》第271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第39条,物业公司撤场时,不得擅自拆除或带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设备、监控系统、公共照明设备等)及物品(如公共区域的家具、装饰物等)。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仅享有管理权,撤场时应完整移交。
业主预缴但未使用的费用
若业主预缴了物业费、停车费、公共能耗费等费用,但撤场时部分费用尚未使用(如按年预缴的物业费仅使用了部分月份),物业公司需按实际未使用期限退还业主,或与新物业公司协商移交剩余费用。擅自截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需承担返还责任。
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
根据《民法典》第282条,物业公司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如电梯广告位、公共场地租赁等)产生的经营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应归全体业主共有。撤场时,物业公司需将未分配的经营收益移交业主委员会或新物业公司,不得私自占有。
业主委托保管的私人财物
若物业公司受业主委托保管私人财物(如钥匙、车辆等),撤场时需按约定返还业主。擅自处置可能构成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用房及配套设施
物业用房(如办公室、保安室等)及配套设施(如水电线路、网络设备等)属于小区配套设施,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撤场时需腾退物业用房,并确保配套设施完好移交,不得拆除或破坏。
工程资料及业主信息
物业公司需向业主委员会或新物业公司移交小区的工程资料(如竣工验收图纸、设备维护记录等)及业主信息(如业主名单、联系方式等)。这些资料属于小区管理必需文件,擅自销毁或带走可能影响小区后续管理,需承担法律责任。
温馨提示:若物业公司撤场时未依法移交上述物品或权益,业主委员会可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返还、赔偿等责任。如有具体纠纷,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实际情况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