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主动撤场条件-张健律师|法行宝
2026-07-25 房产纠纷

物业公司主动撤场,通常涉及一系列的条件和流程,这些条件和流程旨在保障业主、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住宅小区管理的平稳过渡。以下是根据相关政策文件整理的物业公司主动撤场的详细条件和流程:

一、主动撤场条件

  1.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且不再续签:

    •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决定不续聘物业服务人,或者物业服务人主动提出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2. 物业服务人无法正常经营:

    • 物业服务人因破产、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服务。
  3. 特殊情况:

    • 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物业服务无法正常进行,且无法在短期内恢复。
  4.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

    • 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物业服务人提前退出。

二、主动撤场流程

  1. 履行告知义务:

    • 物业服务人应提前一定时间(如90日,具体根据合同约定或地方政策)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其决定退出的意向。
    • 告知文件应同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和通过互联网方式公告,并抄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单位。
  2. 做好交接准备:

    • 物业服务人需编制物业档案、设施设备台账、公共收益账目、预收费用清单、钥匙清单、维保记录等移交资料。
    • 业主委员会与新聘物业服务人(如有)组成物业交接小组,与原物业服务人就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并参与物业相关档案、资金、设施设备的清理工作。
  3. 正式交接退出:

    • 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完成交接和退出工作。交接过程中档案、资金、物资等清单应逐项清点,并填写移交记录,交接双方应在移交记录上签字确认。
    • 物业服务人完成交接工作后,不得再以其他理由延迟退出。如有需要,可以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交接过渡期,但过渡期一般不超过一定时间(如30日)。

三、注意事项

  • 服务不得中断:物业服务人自决定退出至交接完成前,必须持续提供安保、保洁、消防巡查、应急维修等基本服务,不得擅自停止服务、断水断电、损毁设施设备。
  • 拒不退出处置:若物业服务人拒不办理退出交接手续、拒绝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属地住建部门应当责令其及时退出,并纳入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管理。如有破坏设施设备、毁坏账册或者物业服务档案等违法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综上所述,物业公司主动撤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遵循严格的流程。这些条件和流程旨在确保撤场过程的合法、有序和平稳,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