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优先受偿怎么写-朱辰律师|法行宝
2026-07-01 劳动纠纷

调解书中若需明确优先受偿权,需在调解协议条款中清晰约定优先受偿的范围、条件及法律依据,并确保符合法定优先权情形或双方合意赋予优先权。 以下是具体撰写要点及示例:

一、核心撰写要点

  1. 明确优先受偿的法律依据或双方合意

    • 若基于法定优先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等),需在调解书中写明法律依据(如《民法典》第807条、第394条);
    • 若为双方合意赋予优先权(如债权人对特定财产的优先分配权),需明确约定“双方同意,甲方对乙方名下的XX财产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
  2. 限定优先受偿的范围

    • 需明确优先受偿的具体财产(如特定房产、账户资金等)或债权范围(如本金、利息、违约金等),避免表述模糊导致争议。
  3. 约定优先受偿的实现方式

    • 例如:在乙方破产或财产处置时,甲方有权直接从XX财产中优先受偿;或乙方应于XX日前将XX财产变现后优先支付甲方。
  4. 与其他条款的衔接

    • 需与调解书中的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协调,避免冲突。例如:若乙方未按期履行,甲方有权立即行使优先受偿权。

二、示例条款

调解书第X条:优先受偿权约定
“双方确认,甲方对乙方名下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产(产权证号:XX)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范围包括本金人民币XX万元、利息XX元(计算至XX年XX月XX日)及后续利息。若乙方未按本调解书第X条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甲方有权直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上述房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清偿。”

三、注意事项

  1. 合法性审查

    • 法定优先权需严格符合法律条件(如建设工程优先权需在竣工后6个月内行使);
    • 双方合意优先权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或违反公序良俗,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2. 与执行程序的衔接

    • 调解书生效后,若需通过执行程序实现优先受偿,建议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或向执行法院提交优先受偿权说明,避免其他债权人抢先执行。
  3. 公证或强制执行公证(可选)

    • 为增强执行力,可对调解协议办理公证或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无需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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